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戒杀

戒杀

天地万物以供人食,如种种谷、种种果、种种蔬菜、种种水陆珍味。,而人又以智巧饼之、饵之、盐之、酢之、烹之、炮之,可谓千足万足,何苦复将同有血气、同有子母、同有知觉、觉痛觉痒、觉生觉死之物而杀食之,岂理也哉?寻常说:“只要心好,不在斋素。”嗟乎!戮其身而啖其肉,天下之言凶心、惨心、毒心、恶心,孰甚焉?“好心”当在何处?!予昔作《戒杀放生文》劝世,而颇有翻刻此文,不下一二十本。善哉斯世,何幸犹有如是仁人君子在也!

佛家南传上座部根据《律藏》(Vinaya-piñaka)、律注《普端严》(Samantapàsàdikà)、《疑惑度脱》(Kaïkhàvitaraõã)  和《小诵注》等圣典以及注解,对“杀”戒的每一条学处依语义、违犯条件与不犯三部分来进行解释:

(Pàõàtipàtà veramaõã)

离杀生学处,有时也译为不杀生戒。也就是戒除杀生的学处。

生,巴利语pàõà,直译为息生、有息者,即有呼吸的生命。凡是拥有命根的蕴相续,或者执取该蕴相续所施设的有情称为「生」。

「生」包括:

1.人(manussa) ——凡投生于人趣者,从初入母胎的第一个心识(结生心)开始,直到死亡这一段期间都称为「人」;

2.畜生(tiracchàna) ——象、马、牛、狗、鸡,乃至蚊虫、蚂蚁等皆是;

3.非人(amanussa) ——如亚卡(yakkha,夜叉)、饿鬼(peta)、龙(nàga)、天神(devatà)等。

由于植物并没有命根,只属于无意识的「非执取色」(anupàdinna r?pa),并非「生」,故不包括在内。

杀生是指故意夺取有息者的生命。自杀也属于杀生。

杀生的方式既包括自己亲手杀、教他人杀,也包括通过赞叹或鼓励而使对方死亡,以及堕胎等。

1.生命;

2.知道是生命;

3.存有杀心;

4.付出努力;

5.由此而死。

1.非故意——他并没有想:「我要以这样的方法来杀死它(他)。」在没有杀害意图的情况下作出行动导致对方死亡。例如建造房舍时失手掉落石块,不小心压死下面的人。

2.不知道——他并不知道「通过这样它(他)将会死。」而作出行动导致对方死亡。例如:在不知情的情况下,把有毒的食物拿去喂狗,那只狗因而被毒死。由于不知情,所以不犯。

3.没有使对方死的意图——并没有使对方死的意图而作出行动导致对方死亡。例如:当有人生病时拿药给病人吃,他因此得并发症而死。

4.疯狂者——由于胆汁等的关系而得了无法治疗的狂乱病。

5.心乱者——由于夜叉等的关系而使心混乱。当火和黄金、粪便和檀香同时出现时,他都无法分辨好坏。以此为判定的标准。